问题 |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欠房租能用押金抵扣吗 欠房租是否能用押金抵扣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违约可以用押金抵押房租,则是可以的;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是不可以的。 出租人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催租,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租来的车子有问题出现毁损需要赔吗 承租人有无赔偿责任要看事先是否知道租赁的车子存在问题,分情况讨论。 1、承租人不知道车子有瑕疵 出租人没有在租赁时明确告知承租人车子存在问题,承租人也无法通过外观进行判断,而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车子本身的问题致使车子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具有赔偿的义务,还可以要求较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不过,要是因承租人存在过错导致车子毁损,而非因车子本身的瑕疵的所致,承租人仍有赔偿的责任,车子本身有瑕疵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2、承租人事先就知道车子存在瑕疵 不可否认,有些承租人急需用车,在出租人告知车辆有瑕疵的,但是承租人仍选择租赁车辆,那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出租人就不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出现毁损的时候原则上承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车子毁损是一回事,而不论出租人是否有瑕疵担保的责任,在车子出现问题给承租人带来损害的,承租人都是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所受的损失。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先协商,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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