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房屋面积出现偏差; 2.延期交房;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仍然没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购房者客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3.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未经允许和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等行为,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 4.房屋的主体质量不合格; 5.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 6.购房者未能办理银行贷款; 因为现在买房大多数依赖贷款,如果因为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贷款没有成功办理的情况,买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申请退房。 7.一房多卖或者房屋已抵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