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何种情况可解除租赁合同 |
释义 | 一、出租房屋受到两次转租 房屋出租后被两次转租,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转租行为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租房提前退房需要交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提前退房属于违约,承租人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有下列情况的,承租人就不用支付违约金: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不定期租赁。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三、租房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租房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告知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情形,该免责条款无效;2、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会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况,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对于租房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危及承租人安全以及健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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