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货物装船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船舶无法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在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此时合同即视为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一、在货物装船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船舶无法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在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此时合同即视为已履行完毕。 结语 在货物装船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船舶无法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在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此时合同即视为已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五十四条: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