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如何认定 |
释义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这种心理态度。 根据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追诉情形如下: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综上所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主要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以及客体方面四大要件来确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追诉情形有四种,在遇到这类案件时,按照这四类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以该罪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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