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的失职罪如何认定? |
释义 |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相关规定,该罪行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法律分析 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如何预防和应对在押人员脱逃事件? 在预防和应对在押人员脱逃事件方面,有几个关键的措施和策略。首先,建立严格的监狱管理制度,包括加强监控设施、加强警力配备、实施严格的访客登记和身份验证机制等。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包括定期进行人员清点、巡视和搜查,确保在押人员的行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视。此外,加强监狱内部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以及加强与外界执法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可能存在的脱逃风险和线索。最后,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响应机制,以便在脱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脱逃风险和损失。综上所述,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策略,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在押人员脱逃事件的发生。 结语 严格监狱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管控、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与执法机构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预案和紧急响应机制等措施可有效预防和应对在押人员脱逃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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