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标的禁止行为如下: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4、其他禁止行为: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建设工程教育网/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