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考 |
释义 |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考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达成交易。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 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 [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 [2]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规定采“技术中立”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这一度给电子商务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带来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体否认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有鉴于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确立了电子签名在大多数合同类型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别指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消极地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而在于积极地确认多数合同类型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从文意上看,该条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形。那么,若当事人在未事先约定情形下,在交易中使用了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们认为,从鼓励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出发,只要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确认合同当事人的准确身份,就应当认定其效力。因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予以扩张解释,即: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否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状态。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功能等同”原则 虽然电子签名由一系列数字信息组合而成,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与传统的以纸笔为工具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不过,各国在具体立法技术上略有差异:一种模式直接将电子签名作为签名的一种,将签名解释为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所有为签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 102 条定义之关于“签章”的定义包括:“签字;或为签署某一记录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该记录或附着于该记该记录,或包含于录之中,或与该记录逻辑结合或链接的电子符号、声音、讯息或程序。”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3" name=3 [3]另一种模式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分开,但直接赋予其和传统签名相同效力,即采“功能等同”原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 条规定,一种方法只要能够确认相对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且该方法在技术上能够满足法律对签字的要求,该方法就能获得与纸质单证同样的法律效力。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4" name=4 [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采取了“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采“功能等同”原则的立法例大多对电子签名设定了严格的效力要件。一个核心要件就是符合“可靠性标准”,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直接列举式。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为发文者所制作;该方法可以用来证明发文者同意该文件所表示之内容;依签名时之环境、当事人合意之内容及产生该签名之本来目的等,可认为相当于签名者;该签名值得信赖。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5" name=5 [5]二是电子认证机构确认式。如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由认证机构发行的、使用了发行时有效的公共密钥的、能够进行验证的电子签名,与纸制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6" name=6 [6]欧盟电子签名框架指令规定,各盟国必须保证,可靠的电子签名是以认证书为基础的,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安全技术作成的签名,可靠的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7" name=7 [7]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同样规定了可靠性标准,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官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该条采用了列举规定模式。不过,该法第13条对于可靠性标准采用了“封闭式列举”,或许目前这四个条件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此种列举式规定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恐捉襟见肘。从比较上看,一些国家在规定可靠性标准时时设有兜底性条款。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有效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满足“符合州长官制定的规则”这一条件。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8" name=8 [8]此种模式在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中值得借鉴。 三、《电子签名法》中的证据规则 由于我国民事程序法尚未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9" name=9 [9]学理上和法律实践中一直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标准存在分歧,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0" name=10 [10]电子商务案件的审判因此受到很大困扰。《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证据规则,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对电子商务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电文与书证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对于数据电文应当类推现有的某类证据的证明规则,还是适用独立的证明规则,《电子签名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7条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其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但该法并未跳出传统证据分类的藩篱,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将其纳入“书证”范畴:“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应当适用书证的证据规则。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1" name=11 [11]至于数据电文作为书证使用的具体条件,《电子签名法》第5、6条在第4条的基础上,从形式要求和保存要求两方面予以了具体化,为法官在判断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时提供了判断依据。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8条还就数据电文的证明能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不仅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而且为法官提供了对于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的判断标准,同时还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形式统一,符合成文法的体系化要求。 电子签名与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还对电子签名的证据规则作了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规定在确立“效力等同”原则同时,还是确认电子签名证据资格的关键条款。这意味着,电子签名只要满足了可靠性标准,就可以和手写签名一样作为一种书证在诉讼中发挥证据功能。 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证明能力,常常涉及到笔迹鉴定或印章鉴定,如果电子签名适用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证明能力判断规则,那么也必然涉及到真伪鉴定问题。《电子签名法》中尚无未对电子签名的鉴定问题作出技术性规定,因此,是否需要引入官方鉴定机构鉴定电子签名的真伪,鉴定标准又如何,怎样协调鉴定与电子签名认证的关系,是今后立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四、电子签名认证机构 就传统手写签名而言,公证无疑是防止虚假签名及其争议的有效手段。同样,如能在电子商务中引入第三方公证服务,则其真实性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此即为前述比较法上的安全认证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对公开密钥行使辨别及认证。 WriteZhu; href="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2" name=12 [12]认证机构法律制度在各国电子签名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电子签名法》在16~26条也集中规定了与认证机构相关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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