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劳死应当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关于过劳死(伤)的工伤保险救济——违法加班导致过劳死(伤),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国家统一安排的缴费分摊的机制,将企业经营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伤亡,统一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以便减轻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一个付费的强制保障机制,保护现代产业的正常运作。 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应如何界定?劳动者发生的哪些伤亡应当转嫁至社保保险基金,哪些应当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是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问题。覆盖范围太宽,则会降低企业和劳动者的谨慎和注意程度,引发道德风险;覆盖范围太窄,则会导致劳动者或企业无力承受的某些伤亡风险,被不合理的悬置一边,发生保障不足的风险。一句话,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进行界定。 在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前者规定了本来就与工作有关的典型工伤情形;后者规定了本来与工作无关的视同工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规定的是最典型的工伤,贯彻了通常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劳动者所受的事故伤害,发生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且系工作原因。 就违法加班导致的过劳死(伤)而言,导致劳动者伤亡的事实(行为)本身,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里,且与工作本身密切相关,只不过死(伤)结果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已经不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了。但是,三工原则应当针对导致劳动者伤亡的事实(行为)本身而言,至于发生结果的时间和地点,本来就无关紧要,因为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和因果关系判定问题。伤害结果的潜伏时间,不应当影响伤害原因的认定。如果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死伤事实是由其他非工作因素引起的(如自身重大疾病、在先伤害、免疫缺陷等),或者,即使有这种因素,但原因力有限、不足以单独导致劳动者死伤事实发生的,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是适合的,因为这完全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法加班导致过劳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因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是与工作本身无关的,而违法加班导致的过劳死恰恰与工作本身密切相关。 总之,对于劳动者主张因违法加班导致过劳死(伤)的情形,不可以当然认为不属于工伤,而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导致其死(伤)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否可以排除其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看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这一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这一判断时,应当是一个综合判断、逐案认定的过程,并无数学公式一样的确定性操作标准。需要工伤认定部门考虑违法加班出现的频次、违法加班的时长、劳动者的自身身体素质、工作本身的劳动强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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