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死刑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