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产拍卖时有抵押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房产拍卖时有抵押的处理方式:拍卖所得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剩余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优先受偿;债务人可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可依法优先受偿;定金可抵作价款或退还;占有人可留置财产以优先偿还债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产拍卖时有抵押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房产拍卖时有抵押的,拍卖房屋所得的钱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如果有剩余的,归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二)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结语 在处理房产拍卖中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拍卖所得款项应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如果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债务人需承担不足部分。对于无担保债权人,其权利和义务包括保证人履行债务、抵押物优先受偿、定金的处理以及留置财产优先得到偿还等。根据法律规定,无担保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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