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剧本丢失后,责任归属何方? |
释义 | 邮件破损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合同无效责任由有过错方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保管合同损失责任由保管人承担,承租人责任造成损失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责任由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 法律分析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无效合同可以由谁来承担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谁来担责 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来担责。但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 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是无偿保管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造成承租人损失由谁来承担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损坏责任具体应该由谁来承担 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损坏是自然损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需承担维修责任。 结语 邮件破损或丢失的责任应由邮政企业或分支机构承担,除非是收发人员的过失导致的损失。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承担,但出租人在知晓瑕疵却未告知承租人或未提供必要协助时,应承担相应责任。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除非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租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但出租人有义务检查和维修房屋。租赁物损坏责任由承租人承担,除非损坏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或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责任则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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