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 公司章程 规定。法律对此只有规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规模较小包括股东人数较少、注册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等。是否设立董事会一般由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只要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设立,就可以设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