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淄博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淄博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条件 (一)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每个经营门店1人或1人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淄博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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