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个人就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该项使用权的确定也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作为个人就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该项使用权的确定也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对于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登记造册,并发放权属证书。,3、作为个人就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该项使用权的确定也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对于经国务院确定的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林地、林木,则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林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拥有林地的使用权时只能对林地上的林木及其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是就林地本身而言,个人是无法享有所有权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