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哪些?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对企业设立登记的规定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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