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释义 |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 (一)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五)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六)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申报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填写材料说明: 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期限:10天;承诺期限:当天。 办理程序:受理→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个人独资企业含义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区别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是地区 名称(产品名,品牌名)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三、如何来定义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以上就是律师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企业一般都是会以盈利为目标,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是不可以有相关的字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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