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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释义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责任、执行合伙事务、交易与竞业禁止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与本企业交易。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不执行合伙事务,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且可以自营或与他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被法律允许的。
    法律分析
    分析:区别:(1)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2)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是否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4)是否能与本企业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竞业禁止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执行事务、与企业交易和竞业禁止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与本企业交易。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执行合伙事务,但可以同本企业交易且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并按期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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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0: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