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后能否实现? |
释义 | 判刑后的保外就医需满足严重疾病、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社会危险性罪犯及自伤自残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需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并获批准。 法律分析 判刑后可以保外就医,但要具有可以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并且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后的影响与挑战 刑罚执行后的影响与挑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可以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效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刑罚执行后,被刑罚人员可能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他们可能面临就业难、社会歧视、心理压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成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因此,社会应当关注刑罚执行后的影响,采取措施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支持,帮助被刑罚人员重建生活,降低再犯率,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和个人教育改造的目标。 结语 保外就医是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具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刑罚执行后,被刑罚人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难、社会歧视、心理压力等。因此,社会应关注刑罚执行后的影响,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支持,帮助他们重建生活,降低再犯率,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和个人教育改造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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