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扒窃立案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一、扒窃的特征 扒窃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场所,既包括不特定人的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也包括特定的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第一,公共场所需要有人员流动性特征。流动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因为某一时刻的静止而否认流动的存在。第二,公共场需要有人员多数性或不特定性特征。第三,公共场所需要有场所开放性特征,应属于不特定人可以进入且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 扒窃通常窃取的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何理解,应当在遵循扒窃自身语义的前提下,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公民人身安全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予以解释。既不能过分狭隘,也不能过分宽泛,否则前者将导致刑法的无奈,有悖于严厉打击扒窃犯罪的立法精神,后者将导致刑罚的无度,有悖于刑法的谦抑原则。 二、扒窃是否具有既未遂形态 认为扒窃未遂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分类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致,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人员将扒窃归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结果犯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的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人们对盗窃罪是结果犯应该不存异议,而现在之所以对扒窃犯罪看作行为犯的一种,是因为对扒窃罪状的描述,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因为,行为犯的行为构成与结果之间一般不可分离,且不以出现某种结果为要件,而扒窃的行为和结果不仅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还必须以扒窃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外界变动(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扒窃存在既未遂形态,且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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