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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的刑事量刑指南
释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共犯量刑应以独立性为主,但不能脱离共犯属性的制衡。共犯量刑原则包括对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减轻刑罚和对有特定身份的人根据身份情况确定刑罚。贪污罪的共犯量刑应根据参与程度、犯罪构成和具体情节进行分别处罚。贪污罪的正犯和共犯应分别处罚,不宜同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共犯如何量刑
    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
    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原则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身份犯来说,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以该罪论处,但可以减轻刑罚;二是对于科刑身份犯来说,因特定身份而致刑罚有轻重或者免除的,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科以通常的刑罚。
    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盖源于以下理论:
    首先,狭义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程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即最小限度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和最极端从属形式。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极端从属形式,也就是正犯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共犯始能成立。但由于共犯的参与程度与性质不同,因此,在上述的限度之内,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另当别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个别化原则”和“分配主义原则”。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其次,贪污罪的共犯相对正犯来说,虽然具有从属的性质,但他们又具备各自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构成指的是,在具备贪污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观要件。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
    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结语
    在量刑上,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根据刑事个别化原则和分配主义原则,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具有相对独立性。贪污罪共犯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应分别予以考虑和处罚。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不应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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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