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航海条例颁布时间1651年10月,其基本原则主要为: 1、同殖民地贸易,必须使用由殖民地或英国所建造和拥有的船只。船员至少有3/4是英国或殖民地居民; 2、将蔗糖、烟草、棉花、蓝靛、生姜及各种染料木作为“列举商品”,只能运往英国或其殖民地。如要运往他国,也必须先运往英国港口,纳税之后再转运他国; 3、殖民地不得直接向他国购买货物,所购货物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之后再转运殖民地。 航海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只有英国或其殖民地所拥有、制造的船只可以运装英国殖民地的货物; 2、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产品只准许贩运到英国本土或其他英国殖民地,包括如烟草、糖、棉花、靛青、毛皮等; 3、其他国家的制造产品,必须经由英国本土,而不能直接运销殖民地; 4、限制殖民地生产与英国本土竞争的产品,如纺织品等。 法律依据:《航海条例》第一条 航海法案(The Navigation Acts)又译作航海条例,是指1651年10月,克伦威尔领导的英吉利共和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保护英国本土航海贸易垄断的法案,以后该法案不断修改完善,为此还引发了与海上强国荷兰的战争(见英荷战争)。但是航海条例也限制了英国殖民地经济的发展,最后且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发生背景之一。()*美国独立战争的主要原因是法国-印第安战争(1754-1763)后期的美殖民地因当时经济和英国对其施展政治压力而产生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