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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
释义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具备《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四)转让价款和支付价款的地点、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的办法。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还可以把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档列入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专利转让合同收费情况
    (一)官费。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代理费用。如果通过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办,收费标准参见中介机构代理费用。
    二、转让专利许可合同自何时生效?
    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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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