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0股权可以踢出40法人吗 |
释义 | 是不可以直接踢出的。 首先需要看公司章程上有没有注明退股和退出机制,如果有就完全按照章程的规定,将其退出即可。 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退出机制等退股的方法,那么就按照公司法规定,比如通过商谈收购其股权,让其退出。 如果小股东不愿意出让股权,那么就寻找和收集小股东有害公司利益的证据,让其提出诉讼或者协商调解。小股东的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的确损害了公司利益,还可以找当地的权威头面人物进行调解,第三方收购其股权等等方法。 小股东股权占比40%是有股东会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的。可考虑引进新股东稀释原股东表决权,使其表决权低于34%。原大股东保持占比50%以上。原大股东代持新股东股权,也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 当然二个股东协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最便捷,只是这样做小股东可能不答应。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办法。 由于三方持有60%的股份,可以成为一致行动人,从而可以合理运用投票权,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实现自身的目的;当然如大股东有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诉诸法律求得解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可以对其进行除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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