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包括:1、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并获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权益;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有: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及相关限制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收购可以被豁免或免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被收购公司已经取得了特定数量的股东同意;2.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一定比例的要约人所有;3. 被收购公司已经进行了特定类型的重组或合并等。然而,豁免要约收购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要求要约人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等。因此,在进行豁免要约收购时,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了解法定情形及相关限制。 结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且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重组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豁免要约收购是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豁免或免除的要约收购。然而,要确保在豁免要约收购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了解法定情形及相关限制。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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