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支付贷款利息。2.信用不良,有不良贷款登记。3.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支付部分违约罚款。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