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边民怎么跟毗邻国边民结婚? |
释义 | 1、哪些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不得结婚?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1)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2)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对于毗邻国边民需要: (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对于中国边民,则需要: (1)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3、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一般怎么领结婚证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本人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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