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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变质食品应如何定罪
释义
    商家销售变质食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停止经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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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9: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