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补充耕地质量等别差异,分级制定奖励标准,奖励单价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指标分配方式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312号)“基本农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4万元/亩;一般耕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3万元/亩”的有偿收储单价,即按“基本农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奖励4万元/亩;一般耕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奖励3万元/亩”的奖励标准,县政府按照实际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对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奖励单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