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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死亡户口需准备哪些材料
释义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户口销户需要如下材料:
    一、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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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