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法律依据: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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