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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释义
    法律对于“自动离职”没有规定,只能因劳动者违规解除合同;法院对此有不同意见,需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反应来判断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是法定权利,离职时有权要求支付;擅自离职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扣除部分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1、法律并没有“自动离职”的规定,只能因为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约定的效力认定有不同的意见;如果事先有这样的约定,还需要综合用人单位对旷工行为的反应和态度,判断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如果您认为不合理,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
    2、要求支付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只要您实际付出劳动的,在离职时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请点击拖欠工资,如何要回?
    3、但如果您的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需公司提供证明),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从您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但扣除的工资不得高于当月工资的20%,而且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延伸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工资如何维权?
    当面临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后,公司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旷工记录、离职通知、工资单等,以证明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次,与公司进行书面沟通,明确陈述您的权益,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仍拒绝履行义务,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寻求合法维权。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请注意,每个地区的劳动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维权过程中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结语
    在面对劳动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没有自动离职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违反规章制度。对于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如果劳动者的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公司进行书面沟通,明确陈述您的权益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如果公司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寻求合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请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确保您的维权行动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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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