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以下顺序:如果所有债权人在执行标的物上没有担保权益,将根据执行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予以赔偿。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两者同时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缴纳;如果未按比例登记,则应按比例支付。并且债权人对执行标的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