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
释义 |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怎么办? 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实现,对此,我国法律上制定了参与分配的制度。 虽然参与分配能适当实现债权,但是对参与分配的主体是有要求的。必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参与分配的债权分配顺序是: 1、法定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 4、普通债权 5、行政或刑事处罚 对同一顺序有多个申请的债权人的,有法定按法定,没有就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 当债了一定的财务,但是不足以还清所有人的债务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偿还。首先会进行进行偿,还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然后会进行偿还担保物权当中有进行过留置权等行为的债权,最后再进行偿还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一般是按照这个顺序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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