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抓香烟机是否触犯法律
释义
    私自摆放抓香烟机是违法的。
    “抓烟机”具有自动售货机属性。通过这种方式抓烟,是一种变相自动销售卷烟的活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35条规定:禁止以可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例如售货架等出售烟草制品。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香烟贩卖的监督管理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0: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