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与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商是否可以缩短办证的期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可延长。 办理方法如下: 1、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或住宿证明等证明文件; 2、在辖区内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递交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3、在派出所采集人像信息,再根据工作人员的相关提示,按时去领取即可。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之日起七日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