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
释义 | 因为金钱是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以禁止金钱债权转让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无效。如果转让了金钱债权,第三人可以取得金钱债权,当事人中的转让人就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作为一项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是没有阐明如转让的情形下发生怎样的效果、是否意味着转让绝对无效。过去更常见的说法,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因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解读为绝对无效:如果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条款,债权转让将归于无效,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多持有该观点。 但上述绝对无效说已不合促进流通、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民商事立法潮流,《德国商法典》1994年改革对金钱债权也抛弃了绝对无效主义。我国第五百四十五条设置的上述第二款,明确缩小了债权限制让与条款的对外效力,一定范围内承认债权的善意取得。 当事人对于金钱债务不得转让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是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债务,只要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悉“不得转让”的约定,只要转让协议生效,该金钱债务也转让给了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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