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房屋租赁期满双方均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一、拟定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拟定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 1、双方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面具体; 2、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 3、协议补充或变更的内容。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应当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变更的,补充协议中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内容需要补充,可以起草合同补充协议。 二、合同附加的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合意的附加条款有效,有效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房屋租赁合同续签怎么进行 房屋租赁续约分为两种情况:(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3、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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