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意放火毁坏他人财物怎样定罪 |
释义 |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所谓放火,就是有意惹起公私财物燃烧的做法。放火的做法方式,能够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能够是不作为,即有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惹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做法。 2、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做法,必须具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要求已经具有的情况下,做法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做法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做法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3、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做法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做法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要求,做法人有本领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做法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4、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限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做法人的先前做法所惹起的义务。如做法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惹起窗帘着火,做法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做法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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