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格式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免除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也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根据通常理解解释,并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合同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的表现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或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一些学者称其为标准合同,而其他人则称为附从合同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在一般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如果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合同建立的目的出发,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说明该条款。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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