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因此,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能否全部解除要分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