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不立案申诉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安不立案怎样申诉 公安不立案大多是有理由的,如果控告人不认同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一般有三种申诉途径: 一、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书面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公安立案条件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自身发现的信息材料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时,决定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罪责条件):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管辖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刑诉》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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