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免税收入是指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利息和红利的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