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毒品犯罪指控下,被告人有权利合法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被告人如果能够证明其未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或毒品犯罪行为不成立,即可获得无罪判决。在辩护过程中,被告人的自白也是一种有效证据,但如果存在迫使自发的情况,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依法辩护,提供证据,对控告罪名进行质证,并进行其他辩护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自首和坦白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自首和坦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合法的、有关案件的、证明该证据的来源、获取方法及真实性的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