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继往病史等因素。在继往病史方面,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资料,结合医疗专家的意见,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告知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告知的有关事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定给付或者不给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6.《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定保险金数额,作出赔款处理决定。如需要鉴定、检验、检疫、鉴定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的意见,应当及时委托。 7.《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否认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的六十日内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说明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出具书面解释,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的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质疑。 8.《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经给付的保险费,对于未给付的保险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可为重疾险理赔中继往病史的判断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