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理赔中,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那么该疾病是否属于继往病史,需要按时间点进行划分。如果该疾病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治愈,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因该疾病再次患病,则可以理赔。但如果该疾病在购买保险前尚未治愈,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因该疾病再次患病,则不能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隐瞒或者谎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致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保险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毁损、丢失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责任: (一)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责任; (二)因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经毁损、丢失或者损坏,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而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的。 4.《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