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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能否冻结
释义
    一、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能否冻结
    1、可以。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特殊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
    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需要检验的,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第五,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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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