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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保险是如何结算
释义
    一、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四)生育职工单位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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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