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生育津贴怎么领 |
释义 | 浙江省生育津贴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就可以领取,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上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填好后领一个号码,等叫到号码后去相应的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及补偿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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