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药品国家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